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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月十一日,美國發生了一起很值得台灣省思的司法案例。
普拉特(GeronimoPrattx)今年四十九歲。二十餘年前他是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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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權組織「黑豹黨」的一名小幹部。當時聯邦調查局為了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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壓民權運動,遂藉著加州一個小學老師卡洛琳•歐爾蓀(Car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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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ne Olsen)被殺的案件,找了一名特務當目擊證人,檢舉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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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普拉特逮捕,一九七二年他被判刑二十五年有期徒刑。最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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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普拉特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非常上訴獲勝,原判決被撤銷。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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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十一日,最高法院法官狄基(Everett Dickey)裁定將普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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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保釋,並研究是否將作重審。一起冤獄在經過二十五年的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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埋後終於平反有望。美國這起平反案的啟示為:
──任何司法體系裡,檢方與當事人的關係極不對等。代表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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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的檢方遂很容易的就可以運用檢舉制度對人擅行指控,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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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及裁判官也很容易因此而被操控。當案件涉及「政治正確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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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問題時,這種情況就更為嚴重。普拉特就在這樣的背景下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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栽誣有罪。當一個政府居心不良時,很容易利用檢舉制度的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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勢來作為政治的工具。美國司法制度已極為公平,「聯邦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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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」仍可藉著檢舉制度並配合營造氣氛,而產生像普拉特案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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樣的冤獄,其他司法落後,政治後進的國家,這種型態的栽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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豈不更多!
由美國的普拉特案,就讓人想到台灣的蕭登標案以及其他掃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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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。台灣的檢調系統一向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。近年來在各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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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致「反黑金」的氣氛下,由「不為」而「亂為」。它任意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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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檢舉而替人貼上「黑」的標籤而抓去送綠島;一向對人權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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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不重視的媒體,也就輕信政府之所為視他們真的就是黑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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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未審判前就已被媒體定了罪。當檢舉制度淪為「政治正確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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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工具,遂有了蕭登標這一齣荒誕鬧劇。蕭登標與曾振農乃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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敵對派系,檢警雙方利用曾振農提供的車輛跟監蕭登標,這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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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「掃黑」的「派系化」又是甚麼?
二十五年前,聯調局以偽證指控普拉特殺人,美國由媒體到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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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在被制約下也都認為普拉特有罪。現在,人們終於發現這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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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冤獄騙局。今天台灣的「掃黑」下,又有多少騙局呢? 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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